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物的分類(2)
如果把稅務師備考期間比作一條長長的跑道的話,考生們已經完成一半的距離了!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物的分類(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物的分類(2)
物的分類(2)
4.主物與從物
(1)主物和從物都是“獨立存在”的物;在結合使用中,主物起主要作用;從物則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
(2)在法律無相反規定或合同無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的,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即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舉例】①房屋與附著于房屋上的窗戶不屬于主從物,因窗戶不具有物理獨立性,只是房屋的組成部分;
②鞋子與襪子不屬于主從物,因二者無依附關系;
③茶杯和杯蓋則為典型的主從物,再比如電視機與遙控器、網球拍與網球套等。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分割共有財產時,對可分物,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對不可分物,只能采取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的方式。
6.原物與孳息
(1)原物:產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產生的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雞下的蛋、牛生的小牛。
【解釋】一般認為,天然孳息如果實物未與原物分離之前,不能作為獨立物存在,屬于原物的一部分,而非孳息。
(3)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規定產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僅能供權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夠供權利人反復使用的物。如蘋果屬于消耗物,房屋屬于不消耗物。
(2)消耗物無法成為使用借貸、租賃等合同的標的物。
8.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1)單一物:獨立成一體的物,如一頭牛、單個輪胎。單一物只成立一個所有權。
(2)合成物:數個單一物結合為一體的物,如汽車、房屋。合成物只成立一個所有權。
(3)集合物:多個單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構成的聚合體,如企業的全部機器設備、一群動物、一個商店的全部商品。
集合物也可成為物權的客體,如《物權法》第181條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定即是以集合物作為抵押擔保。對集合物而言,其所有權仍然存在于構成集合物的每一個物之上。
【解釋】當集合物以一個整體作為權利義務標的時,只產生一個所有權。
9.特殊種類的物
(1)貨幣
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即被推定為貨幣的所有權人。
貨幣進行借貸時,借用人即時取得對貨幣的所有權,出借人并不間接占有該貨幣,而僅對借用人享有債權。
(2)證券
①廣義的證券包括:票證、證書、單據、特種格式合同書、有價證券。
②狹義的證券僅指有價證券,包括票據(本票、匯票、支票)、債券(公債券和企業債券)、股票、提單。
③有價證券的特征:
證券直接代表財產權利,券面所記載的財產價值,就是債券本身的價值;
行使證券上的權利須持有證券;
證券權利的轉移,僅以證券的交付為要件;
證券的債務人是固定的,債權人則可因證券的轉讓而變更(持有證券者成為債權人);
證券上的債務,是“無條件給付”券面載明的財產義務。
(201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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