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期間、期日
隨著稅務師考試的臨近,考生們的心態也一定要保持好,用一個輕松積極的態度去迎接考試。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期間、期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期間、期日
期間、期日
1.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期間的計算 | |
起算點 | (1)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
(2)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舉例1】 | |
終止點 | (1)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舉例2】【舉例3】 |
(2)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
(3)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24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
【舉例1】約定演出時間自晚上7點鐘起5個小時,則自晚上7點起算,至凌晨12點鐘屆滿。
【舉例2】2016年12月,甲向乙出賣汽車,雙方約定“甲自12月10日起2個月內交付汽車”。起算點為12月11日;2月為到期月,2月10日為對應日,即期間最后一日,2個月的履行義務期間于2017年2月10日24點或業務活動停止時屆滿。
【舉例3】2016年12月,甲向乙出賣汽車,雙方約定“甲自12月31日起2個月內交付汽車”。起算點為2017年1月1日;2月為到期月,因2月無31日,故無對應日,2月的最后一天2月28日即為期間最后一日,2個月的履行義務期間于2017年2月28日24點或業務活動停止時屆滿。
2.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成功需要付出代價,不成功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想要獲得更多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知識點,請關注東奧稅務師頻道,小編將會持續更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