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稅務師考試距離我們越來越近,考生們都做好充分的準備了么?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1)中止的法定事由
(2)中止的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5.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暫停計算): | |
① | 不可抗力 |
②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
③ |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
④ |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⑤ |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2)中止的法律效果
①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②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6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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