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責任1
2018年稅務師考試補報名時間是7月25日到8月10日,想報考的考生要記好時間哦!另外備考時間有限,考生們要專心備考。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責任的類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責任1
民事責任1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民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其特點包括:(1)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2)具有直接救濟性。(3)具有強制性。
(二)民事責任的類型
1.依產生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
2.依責任內容可將民事責任分為財產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與非財產責任(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3.依復數責任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可劃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①復數責任人中的每一個人“僅按其確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對超出其份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②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舉例】甲乙對其共有的房屋進行維修,與維修人丙約定,甲負擔維修費用的60%,乙負擔另外的40%。在維修完成后,對10萬元維修費,丙只能向甲要求清償6萬元,向乙要求清償4萬元。
(2)連帶責任
①復數責任人中的“每一個人”均有義務應權利主體的請求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②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③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④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舉例】甲乙對其共有的房屋進行維修,二人約定按照6:4的比例承擔該筆費用,但維修人丙對此不知情。則對于10萬元維修費用,丙的主張:①要求甲清償10萬元;②要求甲清償5萬元,乙清償5萬元;③要求甲清償6萬元,乙清償4萬元,均可得到支持。理由:甲乙內部約定有效,但不能約束債權人,其對外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若甲清償了10萬元,可對內要求乙償還4萬元。
【提示】連帶:不分份額、不分順序
4.依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可劃分為過失責任、過失推定責任、無過失責任。
5.依“出資人”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可劃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1)有限責任,是指出資人“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承擔的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2)無限責任,是指出資人“以其包括出資財產在內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圖示】
【結論】
①無論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都是針對“出資人”責任所作的分類,而非針對公司責任,“公司對自己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等類似表述均是錯誤的。
②無論是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再對本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時,須遵循“先企業后個人”的原則,先以本企業全部財產負責,對企業而言,談不上有限還是無限的問題。
③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價值160萬元的手機電池,但乙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甲公司起訴到法院,并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明乙公司雖然在形式上是由丙公司出資設立,但股東丙公司在公司設立后,將出資全部抽逃;乙公司并無獨立業務,與其股東丙公司在人員、財務、業務方面存在混同,故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對甲公司的160萬元債務,由股東丙公司與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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