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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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執行根據
2.執行措施
3.申請執行的期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執行
行政訴訟的執行
行政訴訟的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1.執行根據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
2.執行措施
(1)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③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④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⑤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執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或提起訴訟其訴求被人民法院駁回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96條)。
3.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
(2)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3)起算點: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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