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代表人
五月份已經過去一半了,大家學習的怎么樣了呢?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稅務師知識點行政訴訟代表人,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類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代表人
行政訴訟代表人
在原告(或被告)人數眾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該代表全體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稱為訴訟代表人。
其他當事人則不參加訴訟,但人民法院判決的效力及于全體當事人。
【舉例】上海市某區土地與規劃管理局向大華公司核發XX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由大華公司建造位于某小區地下民防車庫。但小區業主210人不服,認為該許可違反法定程序,起訴要求判決撤銷寶山規土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由王某等4人作為原告方訴訟代表人,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1. 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1)訴訟代表人不同于訴訟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參加訴訟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和全體當事人的權益,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
(2)訴訟代表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是由法律規定或由推選或由法院指定的,如果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要經過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機關的代表者,它是法人的代表機關,代表法人進行訴訟,因而其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訴訟權利不受限制。
2. 類型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3)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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