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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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第三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
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解釋】例如,行政處罰案件中,如果只有被處罰人起訴,受害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訴,被處罰人也可以作為第三人。
2. 當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舉例】甲企業經批準所蓋的樓房,擋到后面5戶居民的采光,其中一戶居民起訴,則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4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 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其權利主要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參加訴訟;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等。
【法條】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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