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處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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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環節,并非一種獨立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五、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1.適用條件
(1)違法事實清楚;
(2)有法定依據;
(3)限于特定處罰:數額較小的罰款(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警告。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
(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
(4)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
(5)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提示】簡易程序下,執法人員可以是1人。
六、一般程序
1.立案
(1)《行政處罰法》未對立案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從立案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2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
調查程序 | |
(1)調查要求 | 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 |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 |
(2)收集證據 |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
(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 |
①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 |
②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
3.審查
審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編寫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4.告知和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解釋】告知權利的內容,包括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等。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1)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
(2)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3)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6.制作處罰決定書
(1)行政機關負責人經過對調查結果的審查或者根據集體討論結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了解】行政處罰決定類型:
①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②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④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7.送達
文書類型 | 送達時限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1)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 (1)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
(2)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 |
(3)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 |
(4)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搜索小任務: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聽證;擬對XX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復議、訴訟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雖然大部分內容都是考察對概念的理解和記憶能力,仍可以通過習題來進行強化記憶,以求達到最好的預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