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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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懲罰性”:使行為人在停止、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消除危害后果之外,承擔更大、更嚴重的不利后果,比如“罰款”。
一、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包括6項: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6)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主要包括四個方面:處罰設定權法定、依據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要素 | 基本內涵 | |
(1)公開 | ①處罰依據公開 | 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
②執法過程公開 | 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 |
(2)公正 | ①要防止偏聽偏信 ②要使當事人了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給予其申辯的機會 ③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 |
(3)過罰相當(合理性原則、比例法則) | ①作出的處罰要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 ②重過重罰、輕過輕罰;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符合比例法則 ③處罰要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的規定 ④相同情況相同處罰 ⑤處罰要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處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對人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著可以以罰代刑,也非意味著可以以教代罰。
(3)責令限期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23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
1 | 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可不實施行政處罰 |
2 | 責令(限期)改正并非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二者是從不同的角度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同作出的兩種不同的行政行為 |
3 | 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
4.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行政機關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有什么權利?
答:有陳述權、申辯權。
(2)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有什么權利?
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處罰受到損害的,有什么權利?
答: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 |
(1)基本內涵 |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個(次)以上的同類(罰款)的處罰。 |
(2)《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規定 | 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
【舉例1】某稅務機關在對甲公司進行檢查中查實,該公司以白條形式列支房租8萬元,無法取得發票或證實其真實性,該年度企業賬面虧損5萬元。稅務機關作出決定:(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甲公司的行為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5萬元;(2)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該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5000元。在本案中,稅務機關針對甲公司的同一違法行為,依據不同規定作出了兩次罰款決定,不符合規定。
【舉例2】在一次對某市餐飲企業的聯合執法檢查中,衛生局發現甲小吃店的食品衛生狀況存在嚴重問題,作出了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的決定;工商局發現該小吃店沒有依法辦理年檢,作出了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的決定。衛生局和工商局的行為并不違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因為甲小吃店實際上存在兩個違法行為(食品衛生不合格、未辦理工商年檢),兩個行政機關的罰款并非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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