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行政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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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某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王某在巡邏時,調查發現張某在火車站擾亂公共秩序,擬對張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關于本案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對張某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當場處罰
B.行政機關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C.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
D.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拒絕聽取當事人張某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該行政處罰無效
【答案】D
【解析】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該行政處罰不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提問】
為什么行政處罰程序法定:機關違返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回答】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總之,行政處罰不能成立和無效的原因,都是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兩者在實質上也有較大差別。
首先,概念所屬范疇不同。行政處罰不能成立是指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未最終形成;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雖已形成,但因行為違法,其效力應當否定。
其次,對當事人產生的效力不同。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一旦確認成立,在行政處罰未被確認無效并撤銷之前,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也可以強制執行。
再其次,構成的原因不同。行政處罰不成立是基于未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形式要件;行政處罰無效則是因為處罰主體超越職權,掌握的證據不足,適用法規錯誤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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