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刑事訴訟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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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刑事訴訟有關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刑事訴訟有關制度
刑事訴訟有關制度
1.回避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2.辯護
3.委托代理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1~2人)
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代理人單位推薦的人;被代理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
4.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強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法定強制方法。
(1)拘傳
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
【提示】公、檢、法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2)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
【提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3)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
【提示】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4)拘留
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示】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送看守所羈押。
(5)逮捕
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羈押,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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