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公司組織結構
稅務師預習階段對于知識體系架構的了解非常有必要,可以幫助考生快速的理清學習重點,也有助于學習計劃的制定,讓學習更有針對性。
【內容導航】
公司組織機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商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組織機構
公司組織機構
權力機關 | 執行機關 | 監督機關 | 代表機關 |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東會 | 董事會 (執行董事) | 監事會 (監事)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大會 | 董事會 +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 | 監事會 |
(1)股東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會議種類 | 定期會議 |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 每年召開一次 |
臨時會議 | 下列人員提議召開: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
股東表決 |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 |
決議規則 | 普通決議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1/2)通過 |
特別決議 |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 ||
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2/3)通過 |
(2)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人數 | ①3至13人 ②只設一名執行董事 | 5至19人 |
職工董事 | ①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 ②其他:可以有 | 可以有 |
會議 | —— | 每年至少2次會議 |
董事的產生 | |
非職工董事 | 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 |
職工代表 | 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
執行董事 |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
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可以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 |
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 | 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
(3)監事會
①人數:≥3人(國有獨資公司:≥5人)
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②監事會中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在實際的學習中會涉及到更多現實的案例背景,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的考生學習起來不比較輕松,但絕不能產生輕視心理,應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