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凍結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凍結。
【內容導航】:
(一)實施主體
(二)范圍
(三)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四)對金融機構的要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的內容。
【基礎考點】:凍結
1.實施主體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2.范圍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2)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3)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
4.對金融機構的要求
(1)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2)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5.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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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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