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公司設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公司設立。
【內容導航】:
(一)股東
(二)公司設立原則、方式及條件
(三)股東的出資形式(基本規定)
(四)股東的出資形式(司法解釋)
(五)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六)股東抽逃出資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五章公司法第二節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及清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公司設立
(一)股東
1.股東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設立協議)上簽名蓋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產,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3)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6)在公司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資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認購股份,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
①設立取得
設立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實際繳納出資和公司依法設立兩個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資者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
②增資取得
增資取得股東資格需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由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決議。如果增資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使出資者與公司達成出資協議并實際繳納了出資,亦因公司增資行為無效而導致出資協議無效,出資者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的規定更為嚴格,除了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外,該決議還必須經有權機關批準才能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中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決議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及投資者按協議認購繳納出資,缺少任何一個條件的出資者均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轉讓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東資格。
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與之相對應,記載于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1)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它組織。
(2)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或稱掛名股東)的名義投入公司的。
(3)隱名股東并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
(4)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由顯名股東以其本身名義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資而獲得的權益。
(5)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5.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的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公司設立原則、方式及條件
1.公司設立原則
(1)公司設立有四種不同的原則,即自由設立原則、特許設立原則、核準設立原則和準則設立原則。公司設立原則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市場主體準入制度。
(2)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取“嚴格準則設立主義”,對特殊行業實行“核準設立主義”。
2.公司設立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3.公司設立條件
(1)股東或者發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數
①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②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股東出資或者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②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①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但在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情況下,可以不設立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只需設立1名執行董事或者1-2名監事。
②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③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有公司住所
4.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合同責任
(1)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確認了該合同,或者公司已實際成為合同主體,而且合同相對人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則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由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時,則由發起人承擔。
5.公司未設立的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3)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三)股東的出資形式(基本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
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解釋】該考點未出現在2013年教材中,考生應重點關注。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4.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四)股東的出資形式(司法解釋)
1.未依法評估的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以已經設定抵押權或者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
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1)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5.無權處分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
6.股權出資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五)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1.在公司內部
(1)全面履行
①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不包括認股人)承擔連帶責任。
(2)違約責任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②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3)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公司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其他發起人: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惡意受讓人:連帶責任
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時,知道該未盡出資義務事由仍受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應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致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股東或者發起人未盡出資義務的,不得以該義務已經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不得以自己僅為名義股東來抗辯出資義務的履行。
(六)股東抽逃出資
立后”犯的錯誤;(3)二者都會導致公司資本不實。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的成立日期)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根據《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2)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3)“幫兇”的連帶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第三人幕后指使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公司概述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