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內容導航】:
1.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節合伙企業的內容。
【基礎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損益分配規則”進行分配。
5.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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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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