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內容導航】:
1.解散原因
2.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4.清償順序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的內容。
【基礎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
(2)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4.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應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