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內容導航】: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的內容。
【基礎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解釋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
【解釋2】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解釋】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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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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