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公司合并、分立對公司債權人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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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收相關法律》之公司合并、分立對公司債權人的不同影響
單項選擇題
白陽有限公司分立為陽春有限公司與白雪有限公司時,在對原債權人甲的關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白陽公司應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書后30日內,可要求白陽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陽春公司與白雪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D.白陽公司在分立前可與甲就債務償還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在分立程序中沒有“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問題。
【學員提問】
老師,合并時候債權人在接到通知30天內,未接到通知45天內,可以要求申請債權擔保。為什么分立時沒有呢?課件里說是因為分立后債務由分立后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 合并 時,不是也由合并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嗎,而且不管合并還是分立,都要45日后才辦理工商注銷之類,不理解,區別在哪里,請指導,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合并情形下,壯大資產的同時,也壯大了債務,其結果可能增強原來某個公司的償債能力,也可能減弱了原來某個公司的償債能力。就如同兩種不同密度的溶液,摻和之后的新溶液,其容積一定變大了。但是對于以前密度小的溶液來說,密度變大了;可是對于以前密度大的溶液老說,密度是變小了。所以有必要對債權人的利益格外的保護。
分立情形下,原來公司的資產和債務雖然被分到各個公司,但是因為由分立后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清償債務時各個分立公司是作為整體來賠償的,相當于未分立前的公司,對于債權人來說,該分立行為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沒有任何不利影響。所以無需提供擔保
這樣您明白了吧。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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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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