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和解程序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收相關法律》之和解程序
單項選擇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
A.和解協議生效后,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B.和解協議生效后,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D.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選項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不包括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均有約束力;(2)選項C: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3)選項D: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
怎么理解: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表明債務人無誠意或者無能力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此時,應當盡快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清算和公平分配,才能保障債務人的財產不流失,使債權人的受償損失降到最低。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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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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