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凍結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凍結。
【內容導航】:
1.實施主體
2.范圍
3.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4.對金融機構的要求
5.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的內容。
【基礎考點】:凍結
1.實施主體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解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享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的權利。
2.范圍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2)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解釋】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3)凍結的賬號和數額;(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
4.對金融機構的要求
(1)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2)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5.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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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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