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規定。
【內容導航】: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規定
1.對于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實施機關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3)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相關鏈接1】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相關鏈接2】根據行政管理活動的需要,并有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視情況,在法定權限內依法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
(4)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鏈接1】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相關鏈接2】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5)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3.程序
(1)一般程序
①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解釋】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②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③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④通知當事人到場;
⑤“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⑦制作現場筆錄;
⑧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⑨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2)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特殊程序(除應當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②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而非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③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4.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相關鏈接】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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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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