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轉送管轄及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轉送管轄及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內容導航】:
1.轉送管轄
2.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四節轉送管轄及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轉送管轄及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一)轉送管轄
(1)適用轉送管轄的條件
①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②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③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2)受轉送的復議機關的處理
①受轉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接受轉送,也不能再自行轉送其他復議機關。
②如果受轉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二)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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