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內容導航】:
1.特殊管轄
2.統一接受申請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四節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1.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未越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它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1: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1: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2: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統一接受申請
(1)對于特殊管轄的案件,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受理或轉送管轄)。
(2)接受屬特別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解釋2:如果出現“幅度越權”,仍按上述規則處理;如果出現“種類越權”,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的被申請人,并依此確定復議機關。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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