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復議管轄之一般管轄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復議管轄之一般管轄。
【內容導航】:
1.選擇管轄
2.上級管轄
3.本級管轄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管轄之一般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管轄之一般管轄
1.選擇管轄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解釋: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對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以上都是找“老大”,區別在于“老大”的數量不同。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解釋: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VS行政復議機構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