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得由“地方上”設定的行政許可
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诓坏迷O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鄄坏媒栊姓S可設定實施地方保護
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解釋1: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權依法創設經常性行政許可;創設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的原則。
解釋2:只有“國務院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創設非經常性行政許可,非經常性行政許可不屬于臨時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及時轉化為經常性行政許可。
解釋3: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違法設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行政許可的具體化--上位法優先原則
。1)下位法可以對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傩姓ㄒ幙梢栽诜稍O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②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③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2)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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