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內容導航】:
1.選擇型
2.選擇兼終局型
3.復議前置型
4.復議終局型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4篇第一章涉稅犯罪第一節行政訴訟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1.選擇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2.選擇兼終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鏈接】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3.復議前置型
(1)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規定,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此種限制。
【解釋1】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鏈接】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解釋2】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以及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犯既得自然資源案件)。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復議前置制度。
4.復議終局型
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解釋】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侵犯既得自然資源案件一般適用復議前置,但如果復議決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且依據為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勘定、調整行政區劃或征用土地的決定的,則復議終局)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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