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內容導航】:
1.客觀方面
2.在稅務機關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導致少征稅款
3.此罪與彼罪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三章涉稅犯罪第三節瀆職罪的內容。
【知識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1.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稅收法規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解釋】“重大損失”: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在稅務機關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導致少征稅款,或者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出現的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以及因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原因造成的少征稅款等情況下,因稅務人員沒有徇私舞弊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有罪。
3.此罪與彼罪
(1)VS玩忽職守罪
區分的關鍵在于主觀方面,前者主觀上為故意;后者主觀上應為過失。
【解釋】稅務人員在稅收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應追究玩忽職守罪。
(2)VS濫用職權罪
區分的關鍵在于主體,前者為稅務人員;后者為非稅務人員。
【解釋】非稅務人員超越職權,擅自作出減免稅決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對責任人員應追究濫用職權罪。
(3)VS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稅務人員發售的發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如果違法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則應定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4)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應按逃稅罪或者逃避追繳欠稅款罪的共犯論處。
(5)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本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相關鏈接】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同時又因此收受他人賄賂,則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賄罪,應從一重罪處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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