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內容導航】:
1.客觀方面
2.此罪與彼罪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三章涉稅犯罪第三節瀆職罪的內容。
【知識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解釋1】對案件性質認識錯誤,或者因工作失誤不移交的,不構成本罪。
【解釋2】“情節嚴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謀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此罪與彼罪
(1)VS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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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枉法罪 |
客觀方面 |
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 |
(1)對明知道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
主體 |
行政執法人員 |
司法工作人員 |
是否要求“情節嚴重” |
√ |
× |
(2)VS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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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主體 |
一般行政執法人員 |
海關工作人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負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
發生時間 |
一切行政執法過程中 |
(1)海關執法過程中 |
行為形態 |
應移交而不移交 |
應查處而不查處 |
(3)VS受賄罪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同時又因此收受他人賄賂,則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賄罪,應從一重罪處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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