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內容導航】:
1.客觀方面
2.此罪與彼罪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發售發票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三章涉稅犯罪第三節瀆職罪的內容。
【知識點】: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1.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解釋】“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此罪與彼罪
(1)如果查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騙的共同故意,在辦理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幫助騙取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可構成詐騙罪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2)如果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過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VS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徇私舞弊、少征稅款罪 |
發生的具體階段不同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征收稅收之前、之后或者征收過程中 |
往往發生在征收稅收過程中 |
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 |
作為(積極的違法發售發票等) |
不作為(應征不征等) |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接受賄賂而實施本罪的,如果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基本考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