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假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假釋。
【內容導航】:
1.假釋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二章刑罰第二節刑罰的適用的內容。
【知識點】:假釋
1.適用對象
(1)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得假釋
、倮鄯;
、谝蚬室鈿⑷、爆炸、搶劫、強奸、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殺劫伙頭,強綁爆竹”)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執行刑期條件
(1)假釋只適用于已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釋。
(4)如果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執行刑期條件的限制。
3.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4.假釋考驗期
(1)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3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2)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遵守一定條件,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假釋的監管規定,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解釋】實行“社區矯正”:管制、緩刑、假釋;適用“禁止令”:管制、緩刑。
5.假釋的撤銷
(1)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沒有遵守一定條件,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先減后并”);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應當撤銷假釋,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先并后減”);
(3)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假釋的監管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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