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減刑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減刑。
【內容導航】:
1.減刑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二章刑罰第二節刑罰的適用的內容。
【知識點】:減刑
1.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減刑。
2.適用對象
(1)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依法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
3.減刑起始時間
(1)無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減刑。
(3)死緩罪犯死緩執行期滿后,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4.實際執行刑期
(1)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依法減刑的,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且仍應符合“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1年”的規定。
5.減刑間隔時間
(1)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
(2)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再減刑時不得少于2年。
(3)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解釋】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6.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刑。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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