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重整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重整程序。
【內容導航】:
1.重整的特點
2.重整申請
3.重整期間
4.重整計劃
5.重整計劃的批準
6.重整計劃的執行
7.重整計劃的效力
8.重整程序終止的情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五節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重整程序
1.重整的特點
(1)重整申請時間提前、啟動主體多元化
提出破產清算或者和解申請,以債務人“已經”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申請。
(2)法院地位之上
(3)重整程序適用優先
在同時存在破產、和解與重整申請的情況下,重整申請優先受理。重整程序啟動后,所有執行程序、清算程序與和解程序均中止或者終結,重整程序優先適用。
(4)參與重整主體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樣化
(5)擔保物權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物權擔保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限制,這是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清算程序的不同之處。
(6)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程序
2.重整申請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重整期間
【解釋】重整期間是指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和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的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行期間。
(1)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的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3)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重整期間,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5)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計劃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有正當理由的,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5.重整計劃的批準
(1)正常批準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強制批準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且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未批準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且未獲得人民法院的批準,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6.重整計劃的執行
(1)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由“債務人”執行(不論由誰制定的重整計劃,均由債務人自己執行)。
(2)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7.重整計劃的效力
(1)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解釋】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不論是否有財產擔保。
(2)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8.重整程序終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①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③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且未獲得人民法院的強制批準,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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