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和解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和解程序。
【內容導航】:
1.和解申請
2.和解協議的通過
3.和解協議的效力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五節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和解程序
【解釋】和解,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償還債務、減少債務等事項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終止”破產程序的制度。
1.和解申請
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解釋】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2.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終止”(而非中止,2013年教材的說法有誤)和解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6)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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