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破產清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破產清算。
【內容導航】:
1.別除權
2.破產財產的分配
3.追加分配
4.保證人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四節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清算
1.別除權
(1)別除權是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別除權人享有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隨時單獨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別除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限制。
(3)別除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別除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屬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2)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③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④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⑤普通破產債權。
【解釋】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4)對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5)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追加分配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依法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和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行為而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4.保證人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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