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內容導航】: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2.可以申請“一并審查”的事項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5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1)征稅行為,包括: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解釋】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解釋】按照教材第1篇第3章的觀點,“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也屬于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之一。例如,《發票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包括頒發稅務登記證,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可以申請“一并審查”的事項
申請人(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解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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