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內容導航】:
(一)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5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解釋】不能單獨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復議申請,只能“一并”提出,即該規定必須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且是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引用的規定,申請人可以要求復議機關對其進行審查。
2.可以一并審查的“規定”
可以審查的“規定”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
【解釋1】僅限于“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解釋2】國務院規定并不在可一并審查的規定范圍內。
3.行政復議機關的處理
(1)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2)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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