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內容導航】:
1.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3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五節稅務行政處罰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1.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相關鏈接】一般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的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
2.當事人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3日內”有權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與一般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定一致)。
3.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有關事項。
【解釋1】有關“15日內舉行聽證”的規定,《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只適用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行政許可法》則有明確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解釋2】有關“7日前通知”的規定與一般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定相同;《行政許可法》也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
4.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5.聽證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6.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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