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處罰的適用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處罰的適用。
【內容導航】:
1.不予處罰
2.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3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管轄及適用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不予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相關鏈接】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相關鏈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解釋1】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解釋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解釋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相關鏈接】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核準。
2.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相關鏈接】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相關鏈接】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相關鏈接】對于脅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相關鏈接】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5)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解釋】(1)無責任能力者不處罰、情節輕微者不處罰、過時未罰者不處罰;(2)未成年人不重(zhòng)罰、悔改者不重罰、脅從者不重罰、立功者不重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基本考點:行政處罰的管轄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