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和征收范圍
精選回答
計算方法
1. 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扣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支出。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5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財產租賃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元)×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轉讓財產的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一. 工資、薪金所得
1. 一般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 特殊規定
(1)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并入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根據我國目前個人收入的構成情況,稅法規定對于一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6)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為個人繳付“三險一金”的,超過部分應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 勞務報酬所得
1. 一般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 特殊規定
(1)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于“董事費、監事費”征稅的問題
①個人擔任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屬于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扣繳。
(4)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 稿酬所得
1. 一般規定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劃歸為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
2. 特殊規定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按照“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除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 一般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2. 特殊規定
(1)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 經營所得
六.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 財產租賃所得
八. 財產轉讓所得
九. 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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