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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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征稅對象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承受人 | 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土地使用權轉讓 | 買方 | |
房屋買賣 |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受贈方 | 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出售市場價核定 |
房屋互換、土地使用權互換 | 差價支付方 | 等價互換,計稅依據為零 不等價互換,計稅依據為差額 |
2.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1)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
①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②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
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③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
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3)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
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4)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
①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
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②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
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3.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所屬章節:第七章 契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考季《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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