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收管理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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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一般情況
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特殊情況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2)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3)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二)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三)申報地點
土地、房屋所在地。
(四)納稅申報
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1)納稅人身份證件;
(2)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3)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五)契稅退稅
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所屬章節:第七章 契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考季《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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