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基礎知識的掌握都是至關重要的。提前預習可以幫助考生夯實這些基礎,確保在正式備考時能夠更快、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識點。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
(一)一般規定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2.納稅義務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1)居民個人
判定標準
①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②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納稅義務
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來源于境內還是境外,都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主要人群
①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沒有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②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2)非居民個人
判定標準
不符合居民個人判定標準。
納稅義務
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主要人群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沒有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滿183天的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注意要點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在計算居住天數時,按其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的實際居住天數確定,即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無論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國境內累計住滿183天,就可以判定為我國的居民個人。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二)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特殊規定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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