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印花稅
精選回答
實收資本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實收資本是指企業的股東或者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金額,資本公積則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形成的超出股本部分的資金,如股權轉讓溢價、股票發行溢價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實收資本印花稅的稅率通常為萬分之五(0.05%),但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稅率標準,具體稅率需根據當地最新的財稅政策來確定。此外,也有說法認為稅率為萬分之二點五(0.025%),企業在繳納時需參照當地稅務局的具體規定。
印花稅稅目:
一. 書面合同
1. 借款合同
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拆借合同、民間借貸合同。
2. 融資租賃合同
3. 買賣合同
⑴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但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⑵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⑶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⑷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
4. 承攬合同
5. 建設工程合同
6. 運輸合司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旅客運輸合同。
7. 技術合同
不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8. 租賃合同
9. 保管合同
10. 倉儲合同
11. 財產保險合同
不包括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的再保險合同。
二. 產權轉移書據
1.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2.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3.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4.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三. 營業賬簿
四.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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