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義務發生時間
精選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契稅征稅范圍
1.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及房屋的買賣、贈與、互換。
2.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3. 征稅范圍的解釋及具體要求
(1)土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國家或集體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或集體支付出讓金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互換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3)房屋買賣
是指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
(4)房屋贈與
①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無償轉讓給他人所有,房屋的受贈人原則上要按規定繳納契稅。
②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繳納契稅。
(5)房屋互換
指房屋所有者之間互換房屋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
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6)其他
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①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②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④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
減免稅基本優惠
1. 下列項目免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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