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征方法
精選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征方法主要基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
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1.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2.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鎮: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鎮。
4.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1.納稅人的土地如果用于自用經營,那么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就作為計稅面積。
2.如果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那么就需要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如果納稅人的土地用于出租,那么就需要按照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優惠:
1.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這些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如果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3.企業征用耕地:對于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企業,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如果征用的是非耕地,因為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所以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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