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管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 |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
稅務師考試中《稅法二》的第三章內容比較抽象,記憶點多,在歷年考題中多以客觀題的形式考核,部分年度也考核計算題。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務師《稅法二》科目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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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認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在申請享受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稅收待遇時,締約國居民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進行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1.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2)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3)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4)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2.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3.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安全港條款
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締約對方政府;
(2)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3)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4)申請人被第(1)至(3)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稅務管理
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所屬章節:第三章 國際稅收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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