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 |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
稅務師考試中《稅法二》的第三章屬于全書的次重點章節,考試分值在8分左右,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務師《稅法二》科目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學習,直至順利拿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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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
中新協定中的條款包括稅收協定的適用范圍、稅收居民、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國際運輸、財產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其他種類所得、特別規定等條款。
(一)稅收居民
“締約國一方居民”一語是指是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并且包括該締約國及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但是,這一用語不包括僅因來源于該締約國的所得或財產收益而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1.加比規則
同一人有可能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為了解決這種情況下個人最終居民身份的歸屬,稅收協定普遍采取“加比規則”,加比規則的使用是有先后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準無法解決問題時,才使用后一標準。
2.個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習慣性居處。
(4)國籍。
(按順序依次確定)
3.公司及其他團體居民身份判定依據
公司及其他團體的雙重居民身份沖突協調規則,一般以實際管理機構為依據判定。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是指實質上作出有關企業整體經營關鍵性的管理與商業決策之地。通常理解為最高層人員如董事會作出決策所在地。
一個實體可以有多個管理機構所在地,但是只能有一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二)常設機構
一般 常設機構 | 具有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的營業場所,但不包括從事協定所列舉的專門從事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的機構 |
工程型 常設機構 | 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達到規定時間(通常為6個月)以上的為限,未達到該規定時間的則不構成常設機構 |
勞務型 常設機構 | 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者相關聯項目提供勞務,達到規定時間標準;未達規定時間標準則不構成常設機構 |
代理型 常設機構 | 當一個人(除稅收協定規定的獨立代理人外)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 |
保險業務 常設機構 | —— |
(三)營業利潤
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但應僅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四)國際運輸——海運和空運
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大多數采用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一般表述為:“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五)投資所得
1.股息
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明確了居民國和來源國對股息都有征稅權,來源國即指分配股息公司的所在國。
(1)股息優惠稅率
一般而言,來源國基于稅收協定對股息所得實行限制性稅率,具體稅率規定如下: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業除外),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②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2)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較難判定,通常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各類債券所得不應視為股息。然而如果貸款人確實承擔債務人公司風險,其利息可被視為股息。
對貸款人是否分擔企業風險的判定通常可考慮如下因素(明債實股):
①該貸款大大超過企業資本中的其他投資形式,并與公司可變現資產嚴重不符。
②債權人將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潤。
③該貸款的償還次于其他貸款人的債權或股息的支付。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決于公司的利潤。
⑤所簽訂的貸款合同沒有對具體的償還日期作出明確的規定。
存在上述情況時,借款人所在國可根據資本弱化的國內法規定將利息作為股息處理。
2.利息
(1)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息擁有征稅權,利息來源國對利息也有征稅的權利,但對利息來源國的征稅權設定了最高稅率,當受益所有人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7%;其他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10%。
(2)當受益人為締約雙方政府機構及其擁有的,且不從事商業活動的金融機構或基金從締約國一方取得的利息應在該國免稅。免稅金融機構在具體協定中采取列名方式。
3.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計算機軟件,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1)對“特許權使用費”一詞的定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①特許權使用費既包括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②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取得的所得,即設備租金。但不包括設備所有權最終轉移給用戶的有關融資租賃協議涉及的支付款項中被認定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③特許權使用費還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取得的所得。
④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許可這些技術使用權,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
⑤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果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應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但如上述人員的服務已構成常設機構,不適用本條款規定;對未構成常設機構或未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服務收入仍按特許權使用費規定處理。
⑥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許權使用費,應作為勞務活動所得適用《中新協定》中營業利潤的規定。
(2)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明確了居民國和所得來源國對特許權使用費都有征稅權,來源國是指實際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所在國。
(3)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來源國是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4)根據協定議定書的規定,對于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60%確定稅基。
(六)轉讓主要由不動產組成的公司股權
我國簽訂的部分稅收協定中規定,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國征稅。
(七)轉讓公司股權(主要由不動產構成的股權除外)
對于除主要由不動產構成的股權外的股權所得,我國與不同國家(地區)的協定規定有所不同。
(八)受雇所得
1.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稅原則
即應在締約國一方居民個人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國(地區)征稅,即來源國擁有優先征稅權。
2.受雇所得要在來源國(即勞務發生國)獲得免稅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居民個人在有關歷年中或會計(財政、納稅)年度中或任何12個月(任何365天)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九)藝術家和運動員
1.藝術家和運動員從事個人活動所取得的所得,由活動所在國征稅;
2.藝術家或運動員由于雇傭關系取得的歸屬于其他人(包括公司)的所得,也由活動所在國征稅;
3.藝術家或運動員從事政府間的文化交流或者是由政府或其地方當局公共基金資助進行的表演活動取得的所得,活動所在國應予以免稅。
(十)《中新協定》的修訂
1.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構成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在中國的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條款中關于勞務活動構成常設機構的表述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表述執行。
2.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締約國另一方免予征稅。
(1)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客運或貨運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濕租形式出租飛機(包括所有設備、人員及供應)取得的租賃收入。
(2)企業從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飛機,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包括拖車和運輸集裝箱的有關設備)等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國際運輸收入,但根據《中新協定》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收入應視同國際運輸收入處理。
(3)下列與國際運輸業務緊密相關的收入應作為國際運輸收入的一部分:
①為其他國際運輸企業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②從市區至機場運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③通過貨車從事貨倉至機場、碼頭或者后者至購貨者間的運輸,以及直接將貨物發送至購貨者取得的運輸收入;
④僅為其承運旅客提供中轉住宿而設置的旅館取得的收入。
所屬章節:第三章 國際稅收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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