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概述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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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概述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1.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開展跨境交易行為征稅的一系列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雙重不征稅、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合作是常見的國際稅收問題和稅收現象。
3.國家間對商品服務、所得、財產課稅的制度差異是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
4.國際稅收的實質是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協調關系。
(1)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對同一課稅對象由誰征稅、征多少稅的稅收權益劃分問題。
(2)國家間稅收分配是國際稅收協調的結果。
二、國際稅收原則
國際稅收規則需要解決對跨境交易的收入按什么標準征稅,國家間如何分配征稅權的問題。
國際稅收原則 | 內容 |
單一課稅原則 | 跨境交易產生的收入只應該被課征一道稅和至少應該被課征一道稅 |
受益原則 | 1.納稅人以從政府公共支出中獲得的利益大小為稅收負擔分配的標準 2.國際稅收規則將跨境交易中的積極所得(主要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的征稅權主要給予來源國,將消極所得(主要通過投資活動取得的收入)的征稅權主要給予居住國。 跨境交易中,個人主要獲得的是投資所得,企業主要獲得的是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受益原則,居住國更關心對個人的征稅權,將對個人的征稅權分配給居住國比較合理,應將對企業的征稅權分配給來源國 |
按照單一原則和受益原則,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應按照來源國的稅率征稅,且不應超過居住國的稅率 單一課稅原則和受益原則是國際稅收問題談判的出發點,是來源國和居民國稅收管轄權分配的國際慣例 | |
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 從來源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入中性:資本輸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 |
從居住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出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國內投資者和海外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 |
三、國際稅法原則
國際稅法原則 | 含義 |
優先征稅原則 | 在國際稅收關系中,確定將某項課稅客體劃歸來源國,由來源國優先行使征稅權的一項原則 |
獨占征稅原則 | 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項稅收客體排他性地劃歸某一國,由該國單獨行使征稅權力的一項原則 |
稅收分享原則 | 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些課稅客體劃歸締約國雙方,由雙方共同征稅的一項原則 |
無差異原則 | 對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實行平等對待,使兩者在征收范圍、稅率和稅收負擔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
四、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概念 |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方面 |
分類 | 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又稱地域管轄權) 居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家采用) 公民管轄權(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公民包括個人、團體、企業、公司) |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居民身份 | 判定標準 |
自然人 | (1)法律標準(意愿標準); (2)住所標準; (3)停留時間標準 |
法人 | (1)注冊地標準 (2)實際管理機構與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4)控股權標準(又稱資本控制標準) |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的來源地判定標準:
①常設機構的構成條件:一是有營業場所;二是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三是必須是企業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從事非營業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性活動的場所。
②常設機構的利潤確定
利潤范圍 | 歸屬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來源于其國內的營業利潤 |
引力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營的業務與該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同類取得的所得,也要歸屬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 引力法在當前國際稅收協定實踐中已經被棄之不用 | |
利潤計算 | 分配法 | 按照企業總利潤的一定比例確定其設在非居住國的常設機構所得 |
核定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按該常設機構的營業收入額核定利潤或按經費支出額推算利潤,并以此作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課稅范圍 |
(2)勞務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
獨立勞務所得 | ①固定基地標準;②停留期間標準;③所得支付者標準 |
非獨立勞務所得 | ①停留期間標準;②所得支付者標準 |
其他勞務所得 | ①董事費: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標準確認支付董事費的公司所在國有權征稅 |
②跨國從事演出、表演或參加比賽的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均由活動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3)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一般采用以下三種標準確定不同投資所得來源地:
①權利提供地標準:反映了居住國或國籍國的利益;
②權利使用地標準:代表著非居住國的利益;
③雙方分享征稅權力:國際通常標準。
(4)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以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為判定標準。
(5)財產轉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情形 | 所得來源地 |
銷售動產收益 | 轉讓者的居住國征稅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的坐落地國家征稅 |
轉讓或出售常設機構的營業財產或從事個人獨立勞務的固定基地財產 | 其所屬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國征稅 |
轉讓或出售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 | 船舶、飛機企業的居住國征稅 |
轉讓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分歧較大 |
(6)遺產繼承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遺產類型 | 所得來源地 |
以不動產或有形動產為代表的 | 以其物質形態的存在國為遺產所在地,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以股票或債權為代表的 | 以其發行者或債務人的居住國為遺產所在地,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所屬章節:第三章 國際稅收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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