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工資、薪金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 | 經營所得 | 財產轉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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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人取得的下列收入或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證個人所得稅:
1.從事個體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所得。
2.將自己擁有的出租車以掛靠方式運營取得的所得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3.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
4.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四業),不征個稅;不屬于原農、牧業稅征收范圍的,征稅;對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暫不征個稅。兼營四業且單獨核算的,比對上述原則處理。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形式不同,應稅所得的確定項目也不盡相同,稅務處理如下:
經營形式 | 是否繳納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所屬稅目 | |
1.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 | 不繳 企業所得稅 | 經營所得 | |
2.承包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 | 繳納 企業所得稅 | (1)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 | 工資、薪金所得 |
(2)對企業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 | 經營所得 |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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