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工資、薪金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 | 經營所得 | 財產轉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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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重點區分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關鍵在于是否有雇傭關系。
(2)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2.不征稅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特殊情形下征稅對象的確認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承租的,駕駛員的客運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和個人所有的出租車掛靠單位,并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按(或比照)“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4)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將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如果是針對非雇員,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4.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5.個人按照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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